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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证

[日期:2012-06-11] [阅读:10506] [关闭] [返回]

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实施机关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

锅炉:承压蒸汽锅炉(A、B、C级);承压热水锅炉(A、B、C级);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气瓶(B级)。压力管道元件: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补偿器(A级);密封元件(A级);特种元件(A级)。电梯:乘客电梯(A、B、C);液压电梯(B级)。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A级);门式起重机(A级);塔式起重机(A级);流动式起重机(A级);铁路起重机(A级);门座式起重机(A级);升降机(A级);缆索起重机(A级);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

锅炉:锅炉(D级)。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压力管道元件: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补偿器(B级);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电梯:载货电梯(B、C);液压电梯(C级);杂物电梯(C级);自动扶梯(B、C级);自动人行道(B、C级)。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B、C级);门式起重机(B、C级);塔式起重机B、C级);流动式起重机(B级);铁路起重机(B级);门座式起重机(B级);升降机(B级);桅杆式起重机(B级);旋臂式起重机(C级);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以及地方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