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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

[日期:2012-06-11] [阅读:8371] [关闭] [返回]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T 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评审工作的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包括企业自评、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审核,评审单位评审,安监部门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扁等内容。

(一)企业自评和申请

企业成立自评小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根据申报达标等级和自评结果,将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有关信息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经当地安监局同意后报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同意后由企业选定评审单位。

(二)评审受理

评审组织单位收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告知相关安监部门和申请企业,不符合要求的,也要告知相关安监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三)评审

1.评审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及时制定评审计划并根据评审对象成立由3-5名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合理配置评审人员确定评审组长,评审组长由专职评审员担任    

2.评审单位应将具体评审日期提前3日告知被评审单位及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视情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3.现场评审程序。

(1)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

 ①评审组长介绍到会的代表、专家;

 ②企业负责人介绍到会的企业人员;

 ③评审组长介绍评审人员及分工;

 ④评审组长介绍评审依据方法、范围宣读评审组公正性声明;

 ⑤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概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2)分组评审。

3)评审结果汇总。

4)末次会议。

  ①评审人员分别反馈评审意见;

  ②评审组长反馈评审结果;

  ③安监部门代表提要求;

  ④企业负责人表态。

4. 评审结束后,评审单位应及时将现场评审报告有关内容录入市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企业整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送评审组织单位审核,整改完成情况由评审单位确认。

(四)审核与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提交的现场评审报告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市安监局提交评审报告。

市安监局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核准公告,经公告的达标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达标证书和牌匾。安企业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五)撤销

在3年有效期内,达标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原核准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1.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

2.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件)的。

3.达标后,未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